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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20169-2015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及质量证明书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离子吸附型稀土矿为原料,经化学法制得的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。主要

用作分组稀土富集物或分离单一稀土化合物的原料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

GB/T 12690.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
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灼

减量

GB/T 12690.3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
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水

分量

GB/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

GB/T 16484.12 氯化稀土、碳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:硫酸根量的测定

GB/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

GB/T 18882.1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
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

测定

GB/T 18882.2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三氧化二铝量的测定

3 要求

3.1 产品分类

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按化学成分分为五个牌号,其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/T
17803 的

规定。

3.2 化学成分

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GB/T 20169—2015

1

产品牌号

字符牌号

REM-00-92A

REM-00-92B

REM-00-92C

REM-00-92D

REM-00-92E

对应原数字牌号

191012A

191012B

191012C

191012D

191012E

化学 成分 (质量 分数)

/%

REO,不小于

92

92

92

92

92

其他稀 土氧化

物组分

Y₂O₃,不小于

55

45

30

18

7

(Pr₈O₁+Nd₂O₃),不小于

8

10

15

25

35

Eu₂O₃,不小于

——

0.6

0.8

0.4

Tb₁O₇,不小于

1.2

1

0.7

0.6

0.3

Dy₂O₃,不小于

7.5

6.5

4.5

3.5

1.8

(Sm₂O₃+Gd₂O₃),不大于

10

13

15

13

10

非稀土

杂质

Al₂O₃

不大于

1.5

1.5

1.5

1.5

1.5

SiO₂

不大于

1.5

1.5

1.5

1.5

1.5

SO₄²-

不大于

2

2

2

2

2

水分(质量分数)/%

不大于

1

1

1

1

1

灼减(质量分数)/%

不大于

1.5

1.5

1.5

1.5

1.5

注:表内化学成分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检测所得。

3.3 外观质量

3.3.1 产品根据稀土配分不同呈淡黄色或褐黄色粉末。

3.3.2 产品应洁净,无肉眼可见夹杂物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化学成分

4.1.1 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GB/T 14635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2 氧化铝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/T 18882.2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3 水分的分析方法按 GB/T 12690.3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4 灼减的分析方法按 GB/T 12690.2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5 硫酸根(SO₄²-) 的分析方法按 GB/T16484. 12
的规定进行,二氧化硅(SiO₂) 的分析按供需双方

协商的方法进行。

4.1.6 稀土氧化物组分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/T18882. 1 的规定进行。

4.2 数值修约

按 GB/T 8170 的规定进行。

4.3 外观质量

目视检查。

GB/T 20169—2015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查和验收

5.1.1 检查

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
5.1.2 验收

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
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,并在需方共

同取样。

5.2 组批

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。

5.3 检验项目

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。

5.4 取样与制样

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。每件(袋)取样量不少于50
g。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

试样所需量,立即装入清洁干燥的试样袋(瓶)中封口。

2

件(袋)数

1~5

6~49

50~100

101~150

>100

取样件(袋)数

全部

5

20

(袋)数的20%

只进不舍取整数

(袋)数的30%

只进不舍取整数

5.5 检验结果判断

5.5.1
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
验,如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5.5.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,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
6.1 标志

每件(袋)外注明:

a) 供方名称;

b) 产品名称、牌号;

c) 批号;

d) 净重、毛重;

e) 出厂日期及"防潮"标志或字样。

GB/T 20169—2015

6.2 包装

产品内包装为塑料袋,封口。外包装为编织袋,封口。每件(袋)净重40 kg 或50
kg。

6.3 运输、贮存

产品运输、贮存时防止受潮,需存放于干燥处,不得露天放置。

6.4 质量证明书

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,注明:

a) 供方名称;

b) 产品名称和牌号;

c) 批号;

d) 净重和件数;

e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;

f) 本标准编号;

g) 出厂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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